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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日

最低稅負制之「境外基金所得」

投資境外基金的配息及獲利部份,自99年度開始計入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即最低稅負制; 也就是自今年度(100)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納入最低稅負制的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交易所得,再加計海外所得已全員到齊。

最低稅負制的立法精神是為了租稅公平。目的在於讓過去因為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的稅負或是不需要繳稅的高所得人士,也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所以,除了訂定較高的扣除額為600萬,單一稅率為20%外,是否需繳納最低稅負,必需視個人一般所得稅繳納的狀況,一般所得稅繳的愈多,可以取得的免稅額度就愈高。

以下表為例,假設小強的最低稅負項目只有境外基金所得,並採用標準費用率80%計算時:
  • 當綜合所得淨額為0時,免稅額為600萬元,可投資的境外基金本金為3000萬元;
  • 當綜合所得淨額為1億元時,免稅額也提高至近1億元,可投資的境外基金本金達5億元。
換句話說,若知道自己的綜合所得淨額(A)及一般所得稅額(B)時,就可以透過簡易的試算表,計算出在沒有其他應納入最低稅負試算的項目時,採用標準費用率80%計算,境外基金的本金在多少金額以內 (H),就不需要考量最低稅負的問題了 !!


對於持有境外基金的投資人來說,最想了解的莫過於到底會不會被課到最低稅負? 什麼情況下會被課到最低稅負? 針對這些問題,在過去,我們只能從媒體得到片斷的資訊或諮詢專業的會計師,但是,現在只要透過財政部在5月份所開放的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我們也可以透過操作電腦程式,一步一步的理解相關的規定及限制,不但操作程序簡單、說明清楚明瞭。

實際申報「境外基金所得」的狀況為何呢? 小強以兩個較為極端情境來加以說明。
請參考以下的簡報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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